(2015)城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瑾煜与被告屈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瑾煜,屈永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安瑾煜,女,汉族,大同市文物局职工,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常春有,大同市矿区燕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屈永强,男,汉族,同煤大唐热电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瑾煜与被告屈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瑾煜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瑾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梁胜宝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薛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