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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贵永与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刘贵永,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刘贵永以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刘贵永诉称:起诉人等18人经瓜埠公社园农大队园农三队同意用土地换岗位进入瓜埠学校校办工厂工作。1995年工厂倒闭,起诉人经协商与校办工厂解除劳动关系自谋出路。现起诉人进入老年,既无土地又不能继续劳动,故要求原单位根据土地换岗位原则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要求教育局办理社会保险。后教育局已答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将解决起诉人等社会保障问题的款项打入社会保障部门。但被告将这一款项挪作他用,为与此案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办理社会保险,属于行政乱作为,严重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故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办理园农三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经过审查,起诉人诉称的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在1977年,所涉土地换岗位行为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故对其起诉不应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贵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徐书生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