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廖军尧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军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29号罪犯廖军尧,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军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廖军尧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军尧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61.97分,月平均6.48分,2014年2月10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军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军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