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强与卢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强,卢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郭某强,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卢某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郭某强与被告卢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前,原告郭某强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卢某兰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郭某强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