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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成寿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富,朱晓波,朱建,周成寿,曹昌连,赵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郭道富,男。申请执行人朱晓波,男。申请执行人朱建,男。被执行人周成寿,男。被执行人曹昌连,女。被执行人赵开琴,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纳溪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郭道富、朱晓波、朱建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成寿、曹昌连、赵开琴的存款27054.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