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金铃与叶木娣、吴小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铃,叶木娣,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潘金铃。被执行人叶木娣。被执行人吴小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松调确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外出下落不明。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