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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刘卫、阳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刘卫,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杜晓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卫,男,1970年5月17日出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阳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刘卫、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刘卫、阳军银行存款13938557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