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华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宏图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火明委托代理人阮佳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华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园林路26号一号。法定代表人何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精扬子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