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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姜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