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姜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