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环城西路2号青年影剧院内。法定代表人胡文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香樟名都幢3梯403-408室。法定代表人刘仰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7元,减半收取为2638.5元,由原告龙岩市镇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