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陶忠保与刘波、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忠保,刘波,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2号原告:陶忠保,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刘波,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忠保诉被告刘波、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忠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波、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忠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波、铜陵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陶忠保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春江花月家园4栋6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