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明武与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武,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孙明武。委托代理人韩小增。被告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武与被告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邑市海洋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