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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辉琳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辉琳,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43号原告朱辉琳,女,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斌,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琳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斌价值为10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朱辉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某单元的房屋、担保人朱琦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单元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斌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朱辉琳所有的坐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某单元房屋的买卖、过户、抵押手续。三、冻结担保人朱琦琳所有的坐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单元房屋的买卖、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蓓蓓人民陪审员  詹晓枫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秀琴财产保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本案在本院上述冻结期限内尚未了结,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或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造成冻结的财产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冻的,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因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封的,由你(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