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永福诉XX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福,XX明,吴莹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3400号原告吴永福,195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寿锋(吴永福之女婿),男,1977年5月5日出生。被告XX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吴莹楠,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福与被告XX明、吴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XX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X明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沈家庄村4区13排2号。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吴永福对XX明的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是XX明、吴莹楠二人,其中吴莹楠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0号院4楼12门501号。原告吴永福是依据被告吴莹楠的住所地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吴莹楠对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持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吴永福与XX明、吴莹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吴莹楠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0号院4楼12门501号,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XX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