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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29号申请人: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滨湖路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太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乡矿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矮郎乡老营盘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宏缘矿业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指定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对三被执行人应付材料款240379.6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