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美玲与付小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52号原告孙美玲。被告付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玲诉被告付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美玲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美玲负担。(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