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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具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具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75号罪犯赵具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3日,甘肃省西和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以(2007)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具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08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6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10分,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在套口管区毛衣上领工序岗位上,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共计记功2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具峰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具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