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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连姣、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连姣,梁静,黄晓霞,梁睿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连姣。被告梁静。被告黄晓霞。被告梁睿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连姣、梁静、黄晓霞、梁睿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