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连姣、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连姣,梁静,黄晓霞,梁睿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连姣。被告梁静。被告黄晓霞。被告梁睿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连姣、梁静、黄晓霞、梁睿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