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雷孟春、雷群姣与被执行人曹武兵、黎月坤、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孟春,雷群姣,曹武兵,黎月坤,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雷孟春,男。申请执行人雷群姣,女。被执行人曹武兵,男。被执行人黎月坤,女。被执行人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书,依申请执行人雷孟春,雷群姣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耒阳市支行的存款叁万零肆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