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牛余超与李振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余超,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46号申请人:牛余超,居民。被申请人:李振,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财产所有权产生纠纷,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恶自卸货车一辆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9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振所有的挂靠在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鲁Q×××××。二、查封申请人牛余超提供的担保人齐敬学所有的客车一辆,车号为: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