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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54-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被执行人闫XX,男保证人庄XX,男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闫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保证人庄XX于2014年7月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闫XX提供担保,并写下保证书一份,至今仅履行三千元后在未履行其保证的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庄XX为本案被执行人,庄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借款本金76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