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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国与杨宗涛、刘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杨宗涛,刘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被执行人杨宗涛。被执行人刘昌明。李国与杨宗涛、刘昌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宗涛、刘昌明已履行了15000元赔偿义务,尚欠3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已作出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