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学法与王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保,梁学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学法。上诉人王永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保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永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