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伟与汪通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汪通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徐伟。被告汪通纯。原告徐伟诉被告汪通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徐伟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经查该地址为被告曾经暂住地。经本院释明,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4号瑞祥花园5号楼2单元302号,该地址经本院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未妥投,并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准确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