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彦生与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生,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3417。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兴阳,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建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海岸支行账号35×××38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金湾支行账号20×××41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三、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门新会账号80×××56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四、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白藤支行账号80×××75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五、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肇庆高新区支行账号66×××87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六、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九江银行账号72×××64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七、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账号80×××12内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良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