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石新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新江,王建,王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石新江,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王见利,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