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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柳运波。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吕玉庆,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吕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王翠华。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子女李雨彤、李雨鑫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29日生女取名李雨彤,2014年6月15日生子取名李雨鑫。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虽然现在原、被告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没有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彩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振 铎人民陪审员 徐 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凤(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