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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珠地与被执行人李实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珠地,李实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苏珠地,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实慨,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珠地与被执行人李实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珠地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实慨支付借款7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实慨尚欠申请执行人苏珠地借款7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5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李实慨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宝美小区J幢502室房产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753号一案已进行查封,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