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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赵志高,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傅炎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平,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肥西县。原告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凡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会、傅炎炎、被告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岳平经营的幸福汽车修理厂于2014年9月3日从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得壳牌轿车发动机油HX315W-40(SL/CF)红喜力12桶,单价86元,合计1032元;2014年9月10日又购得壳牌汽车发动机油HX315W-40(SL/CF)红喜力12桶,单价86元,计1032元;壳牌轿车发动机油HX510W-40(SN/CF/A2)黄喜力8桶,单价130元,计1040元;壳牌防冻液4桶,单价58元,计232元,合计2304元。上述货款总计3336元,岳平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该笔货款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汽车发动机油及防冻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应本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制作广告牌、补差价、开发票到明远电力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合肥金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33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