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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东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红鼎面粉厂诉被执行人杜德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红鼎面粉厂,杜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红鼎面粉厂。被执行人杜德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红鼎面粉厂诉被执行人杜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的(2005)永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红鼎面粉厂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案件款3443元。经督促,被执行人杜德雄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执字第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