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建忠与王瑞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忠,王瑞珍,康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何建忠,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珍,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康红利,女,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忠诉被告王瑞珍、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