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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建忠与王瑞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忠,王瑞珍,康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何建忠,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珍,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康红利,女,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忠诉被告王瑞珍、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