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207室。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法定代表人卢忠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明坤,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速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得利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速网络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11月28日,尚速网络公司与吉得利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尚速网络公司为吉得利公司所属的吉得利公寓建设宽带网络,吉得利公司同意尚速网络公司作为社区宽带网的唯一服务商并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引进同类竞争性业务。《协议》签订后,吉得利公司未严格履行《协议》中承诺的上述内容,而是相继引入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吉得利公寓提供上网服务。尚速网络公司认为,吉得利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对尚速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尚速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吉得利公司支付尚速网公司经济损失74860元;2.诉讼费由吉得利公司承担。吉得利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尚速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吉得利公司没有违约。2013年10月北二村贴公告要求宽带供应商统一进行备案,由北二村统一管理,尚速网络公司没有去备案,北二村于2014年4月进行了拆除,吉得利公寓的用户目前确实使用了尚速网络公司以外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但吉得利公司没有引进宽带供应商,是北二村引进的宽带。尚速网络公司因为自己的原因使得网线被村里剪了,对用户不能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才自行联系的其他网络公司,尚速网络公司违约在先。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合作运营协议,但是尚速网络没有给吉得利公司受益,合同没有第六条内容不完整,合同文本也是尚速网络公司提供的,合同有瑕疵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吉得利公司(甲方)与尚速网络公司(乙方)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吉得利公寓,项目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北京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覆盖户数为3幢楼,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引进同类竞争性业务;甲方同意由乙方对甲方所辖的社区项目进行宽带网络建设,并作为社区宽带网的唯一服务提供商,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络运营设备所需要的稳定电源,社区宽带网建成并开通后,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宣传推广提高用户上网率;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宽带网络接入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负责提供宽带引入光节点和宽带网络全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乙方负责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工程监理和验收;乙方负责该社区宽带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在技术可实现的范围内增加新业务以满足用户需求;乙方负责对互联网接入必要的检测和日常维护,并排除服务范围内的各项故障,但非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故障,乙方有权排除后收取适当的维修费用,乙方保证对其接入服务设备进行维护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或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条件取消本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尚速网络公司进场经营,为吉得利公寓提供上网服务,住户的网费由尚速网络公司直接收取。2013年4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互联网“私拉乱接”专项整治告知书》,要求私接宽带线路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主动拆除。2013年10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统一宽带管理办法》,规定:“今日起所有为北二村提供宽带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到北二村里进行备案,并且要得到北二村书面允许,方可以在北二村进行宽带的安装与建设,否则一律视为私搭乱建,并且应与拆除”,该办法还注明“今日起北二村所有宽带服务均由北二村村委会指定提供商提供”。2014年2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私搭乱建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核实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任何书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北二村进行私搭乱建。现对北京市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处理”。原审法院另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称因尚速网络公司在高压电线杆上拉接网线,造成安全隐患,经通知,尚速网络公司未予整改,故将其网线剪断;村委会并未指定专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审庭审中,尚速网络公司称其为吉得利公寓提供网络服务,共投入10万元,扣除用户直接向其交纳的网费,共损失74860元。为证明其主张,尚速网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12月13日,尚速网络公司与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约定专线接入地址为北京昌平区沙河北大桥万家灯火西区公寓,基本流量费为40000元/年,计费周期为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2.2013年10月5日,尚速网络公司与北京诚伟嘉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约定专线接入地址为北京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万家灯火西区公寓217室,基本流量费为40000元/年,计费周期为自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5日;3.2014年3月2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尚速网络公司出具的发票八张,经营项目为通信服务费,八张发票合计金额18840元,尚速网络公司称此八张发票系其购买2012年至2013年带宽的花费,但未提供相应合同。吉得利公司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尚速网络公司不只供应吉得利公寓的网络,可能是供应其他小区网络所产生的费用。原审庭审中,双方对《协议》约定的覆盖户数3幢楼有所争议,尚速网络公司称协议约定的覆盖户数为吉得利公寓的一、二、三号楼共计三栋楼,吉得利公司称仅为吉得利公寓的编号为三号楼的一栋楼。经询问,尚速网络公司称:签订《协议》时吉得利公寓只有三号楼已建成,因一号楼和二号楼正在建设过程中,吉得利公司签约时承诺一号楼与二号楼完工后也交由尚速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一号楼和二号楼完工后,尚速网络公司对一号楼铺设网线并提供网络服务,但未对二号楼铺设网线和提供网络服务,尚速网络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后,吉得利公司承诺将正在建设的五号楼补给尚速网络公司,五号楼建成后尚速网络公司对五号楼亦铺设了网线并提供了网络服务。吉得利公司称:协议约定的覆盖户数为三号楼,尚速网络公司也确实对一号楼和五号楼铺设了网线并提供网络服务。经询问,签订《协议》后,尚速网络公司为吉得利公司提供5个免费上网账户作为合同对价,吉得利公司认可实际使用了尚速网络公司提供的免费上网账户,但双方对账户个数存在争议,尚速网络公司的网线被剪断后,吉得利公司也未再使用尚速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免费上网账户。原审庭审中,尚速网络公司主张吉得利公司在《协议》约定的二号楼引入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违约,但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向吉得利公寓二号楼上网住户调查为吉得利公寓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名称、以及该网络服务商从何时开始为吉得利公寓提供上网服务。经实地调查,二号楼住户称其正在使用的网络并非由尚速网络公司提供,但不能提供网络服务商的名称。经询问,尚速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称其未收到前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村民委员会发布的书面文件,但该村联防队曾通知其到联防队协商宽带的事情;吉得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忠桂称其接到村里关于整治的通知后曾要求尚速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与村里联系,汪伟对此予以认可。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故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关于清理互联网“私拉乱接”专项整治告知书》、《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统一宽带管理办法》、《关于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私搭乱建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现场调查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尚速网络公司与吉得利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认可《协议》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庭审中,双方虽对《协议》约定的覆盖户数存有争议,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行动对协议约定不明确之处进行了明确,即:尚速网络公司主张覆盖户数为三栋楼,吉得利公司对覆盖户数虽不认可但实际向尚速网络公司提供了一、三、五号楼让其提供网络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已将尚速网络公司所称的二号楼变更为五号楼,故尚速网络公司所主张的吉得利公司在二号楼引入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一号楼和三号楼,虽然吉得利公司认可住户使用了除尚速网络公司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但尚速网络公司未能提供在该两栋楼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的名称及提供网络服务的时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吉得利公司引进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且尚速网络公司网线被剪断后,吉得利公司亦未再使用尚速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免费账户,故尚速网络公司主张吉得利公司违约并支付经济损失之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吉得利公司的答辩意见,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尚速网络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吉得利公司赔偿尚速网络公司经济损失74860元。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公寓是由吉得利公司管理的,法院要求尚速网络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明显超出了其举证能力。既然吉得利公司认可其引入了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那么就无需尚速网络公司另行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应当由吉得利公司承担。本案的待证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应当调取证据的范围,但原审法院怠于行使相关职权,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吉得利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尚速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尚速网络公司与吉得利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尚速网络公司事先单方拟定,并统一适用于由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所有小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在合同空白处填写完善。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尚速网络公司与吉得利公司签订的《协议》的所有条款是否完全有效,从而认定吉得利公司是否应根据该《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同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涉案《协议》由尚速网络公司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另外一方当事人仅可以在空白处填写相应内容。因而涉案《协议》中非空白部分的内容,都已经构成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同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涉案《协议》第一条第6项载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吉得利公司)不得引进同类竞争性业务;第二条第1项载明:甲方(吉得利公司)同意由乙方(尚速网络公司)对甲方所辖的社区项目进行宽带网络建设,并作为社区宽带网的唯一服务提供商。上述两条约定的内容显然是尚速网络公司在加重吉得利公司的责任并排除吉得利公司的主要权利。因此,虽然《协议》的其他内容有效,但上述两项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尚速网络公司不得依据这两项条款要求其作为涉诉社区宽带网的唯一服务提供商。所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吉得利公司构成违约不能成立是正确的。另外需要指出,本案中尚速网络公司在已经知晓北二村村委员会将对本村宽带进行整治,并要求宽带服务提供者去村委会备案的情况下,既不履行备案手续,又不对村委会的相关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在村委会将其网线剪断后也不对村委会提出任何维权主张。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尚速网络公司选择行使其请求权,但本案中尚速网络公司选择违约之诉的行为避重就轻,有违常理,属机会主义诉讼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很好地维护其权利,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对其滥用诉权的行为提出批评。如果尚速网络公司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其相关权利,并且相关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其仍可通过其他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所述,尚速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六元,由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二元,由北京尚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