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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8-0。法定代表人:周训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734-X。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涉及面广,涉诉金额较大。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孳息。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100万余元,且不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