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系张家港市东沙金源化工厂员工。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到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乐村22组5号朱某乙家,溜门入室,窃得“LV”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1张等物。2、2015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到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乐村22组5号朱某乙家,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李某共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甲、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