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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付山与杨玉斌、永年县汽车欣航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刘付山。被告杨玉斌。被告永年县汽车欣航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西召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山区陵园路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山与被告杨玉斌、永年县汽车欣航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刘付山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