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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霍锐章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锐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锐章,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锐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霍锐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霍锐章携带毒品窜至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花园东乐街10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霍锐章身上缴获毒品3包(经检验检出毒品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69.75克;海洛因成分,共净重9.04克)。归案后,霍锐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霍锐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锐章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霍锐章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霍锐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霍锐章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锐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9.04克、甲基苯丙胺69.7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