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富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富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税路90号。法定代表人:傅春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万、朱强,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富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立信路15号1幢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何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富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富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