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方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方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前州镇圩头尖。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化机办公楼301、304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894元、利息7337.47元,交纳诉讼费684元、执行费878元,合计66793.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793.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