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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00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珠盼与被告马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兴,马珠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899-1号原告马建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珠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做出(2012)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