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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泰安凌云商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凌云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凌云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城北街路**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凌云商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三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泰安中级法院作出(2014)泰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日向泰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知指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案件款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执字第2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宁丽萍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雁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