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泰国章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31号申请复议人泰国章,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武汉特种变压器厂法定代表人。申请复议人秦国章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执字第00325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秦国章自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秦国章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秦国章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