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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玉萍与迪力努尔.艾布代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萍,迪力努尔·艾布代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力努尔·艾布代西。委托代理人:依明江·吐尔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范玉萍因与被上诉人迪力努尔·艾布代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玉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75元(范玉萍已交),由范玉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