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玉萍与迪力努尔.艾布代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萍,迪力努尔·艾布代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力努尔·艾布代西。委托代理人:依明江·吐尔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范玉萍因与被上诉人迪力努尔·艾布代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玉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75元(范玉萍已交),由范玉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