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淑华与陈鸿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华,陈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华,无职业。被执行人陈鸿福。本院在执行高淑华与陈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法律释名: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