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45号原告:洪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