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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加明与张桂平、张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明,张桂平,张康,张金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杨加明。委托代理人:汤明伟。被告:张桂平。被告:张康。被告:张金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明与被告张桂平、张康、张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加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