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加明与张桂平、张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明,张桂平,张康,张金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杨加明。委托代理人:汤明伟。被告:张桂平。被告:张康。被告:张金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明与被告张桂平、张康、张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加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