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行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友康与岱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友康,岱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行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友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邱宜伦,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伟伟、金国宛,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邱友康因与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舟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邱友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院 长 齐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