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戴彤云与徐桂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彤云,徐桂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申字第1号申请人戴彤云(原审被告),女。委托代理人戴仁祥,男,系戴彤云之父。被申请人徐桂芳(原审原告),女。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57号。委托代理人黄伟松,男,汉族,住青岛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戴彤云与被申请人徐桂芳、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戴彤云于2015年5月12日以胶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存在违法问题,因等待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行初字38号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彤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戴彤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 斌审判员 刘宗彬审判员 栾永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