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妮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