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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会芳与任小红、吴俊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芳,任小红,吴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5号申请人张会芳。被执行人任小红。被执行人吴俊芳,系被执行人任小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会芳与被执行人任小红、吴俊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