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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栾甲与被上诉人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甲,女。委托代理人高桂凤,女,系上诉人栾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委托代理人阎爱群,系营口市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栾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桂凤、被上诉人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阎爱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6日,婚生女李某某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感情失和,经本院于2002年8月2日调解离婚。2006年3月1日,原、被告复婚。2007年10月30日,婚生子李某甲出生。从2011年起,原、被告分居生活。另查,原告营口银行存款共计6170.37元(3.72元一笔、6166.65元一笔)、原告农业银行存款1213.54元、建设银行存款0.05元、原告交通银行存款45.89元、工商银行存款共计2318.80元(509.74元一笔、1809.06元一笔)、被告营口银行存款54.35元、被告中国银行存款35.23元,被告公积金账户共计22750.30元。再查,原告交通银行账户2014年7月14日手机银行打入60000元,2014年7月15日取出。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再度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导致双方离婚。复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也时有矛盾,仍然忽视感情培养。现原、被告分居生活两年以上,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中要求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同意被告书面答辩状中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的请求并要求抚养婚生女李某某,本院认可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关于抚养费一节,鉴于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双方的抚养费互相顶抵,待婚生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婚生子李某甲可另行向原告主张剩余抚养费。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9792.34元,原告处共计9702.76元、被告抚养婚生女子及生活费,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应返还被告4896.17元。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账户首日次日转取60000元一节,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有关该笔款项的来源,以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无固定收入,不具备当日收入60000元的经济能力,被告主张分割,不予支持。原告称其所有婚前财产坐落于营口市站前区格林新苑小区5—46号房屋,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产权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书面答辩称对该房屋有出资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该房屋,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家庭经营债务300000元的一半,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夫妻共同债务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书面答辩称要求分割家庭经营手机营业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于手机营业厅及家庭经营债务,本院亦不予处理。原告、被告公积金账户,双方均认可另行处理,本院亦不予处理。综上,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被告就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公积金)、夫妻共同债务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均不予处理。对以上不予处理之争议,待原、被告具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李甲与被告栾甲离婚。二、婚女女李某某(2001年3月6日出生)随原告李昱峰生活,婚女子李某甲(2007年10月30日出生)随被告栾甲生活。三、原告李甲返还被告栾甲夫妻共同存款4896.17元。四、原告李甲与被告栾甲个人物品归个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甲承担150元,被告栾甲承担150元。上诉人栾甲认为: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在原审时上诉人因办理出国手续时间与庭审时间冲突,故上诉人书面申请开庭时间改期,原审法院没有书面答复,却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认为办理出国手续这一时间不是上诉人个人能确定的,属于法院可以改时间开庭的合理理由,原审法院不改期缺席判决双方离婚,明显不顾事实,不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审庭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上诉人请求依法判决双方不予离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已经有两个孩子,上诉人是因为被上诉人一心想要一个男孩,才怀孕、生育下婚生子,为此上诉人在医院保胎四十天,身体、精神都受到极大损伤,双方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儿子太小,上诉人一人照顾乏力,需要二人一起照顾二个孩子,而且,事实上多年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复婚,双方生育二胎,这些事实都证明双方一直都难以割舍,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三,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申请调查被上诉人持有资产状况,没有依法调查,例如,对于双方公积金,既然原审法院到公积金处调取上诉人公积金,为什么不调取被上诉人公积金,公平分配,这就足以说明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还有上诉人申请调查被上诉人经营的手机营业厅收入,并依法分割,原审法院以“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处理”,这是错误的,对于手机营业厅,上诉人已经提交该营业厅的确定名称、确定营业地址,法院一查即明,对于这样明显的调查原审法院不予调查,仅以不予处理为由,造成上诉人累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原审法院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继续查证,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继续查证被上诉人持有的资产:还有因上诉人生育男孩,被上诉人已故父亲赠与上诉人60万元,被被上诉人在外放贷,该笔资金双方应当分割,对此上诉人也提供了案件线索,要求调查,原审法院也没有调查。还有就是现居住的房屋,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上诉人离婚后带孩子无处居住,请求分得这一房屋,对此,上诉人也有证据,可是原审法院没有给上诉人开庭机会,致使上诉人的证据无法提供,原审判决对于房屋不予处理,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判决错误,……如此诸多问题,原审法院本应查明案件事实,可是原审法院都没有依法调查,一个不予处理,全都不管,这是错误的判决,直接导致上诉人没有依法分得被上诉人持有的双方共同资产,上诉人还得抚育婚生子,这对于上诉人是太不公平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所持有的资产状态,如果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鉴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在财产分割时将现居住房屋判决归上诉人所有。四,对于法院已经查明的被上诉人收到6万元,被上诉人没有证据,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原告无固定收入,不具备当日收取60000万元的经济能力被告主张分割,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这是公开枉法,袒护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依法分割,而且,双方共有资金被被上诉人放贷,对于放贷收入及放贷资金,双方应当依法分割,对于被上诉人现持有的其他资产状况,例如车库租金等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查明被上诉人持有的身份共同资产状况,依法应当分割。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对于应当由法院调查事项不予调查。不予处理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判决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李甲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离婚后再复婚,但复婚后仍然忽视感情培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8月28日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本人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且在答辩状时未申请延期开庭,在其提交的补充答辩状中亦称“2014年10月16日未出庭原因,因母亲移民美国,年数已高,不能回国探亲,所以每年抽时间去探亲,机票已于2014年5月21日就已出标完毕,15日去沈阳办理登记事宜,故未按规定时间出庭”,故不存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之处。关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上诉人虽称还有因其“生育男孩,被上诉人已故父亲赠与上诉人600000元,被被上诉人在外放贷,该笔资金双方应当分割”,但其未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无法查证;上诉人所称的现居住的房屋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节,因该房产系被上诉人在二人办理法定的复婚手续前所购置,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被上诉人曾经营的手机营业厅收入问题,因该手机营业厅注销时未有帐薄留存,无法确认准确的经营收入;对于被上诉人所持有的交通银行账户首日次日转取60000元一节,因转入人曹丹证实此款系被上诉人为其从朋友处借款,在还款时将款转入被上诉人帐户,为的是有个还款证明,同时,出借人周小强亦证明此节属实;至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提供的大连德铜帐薄上所记载的被上诉人李昱峰借给的167000元一项,因大连德铜施工项目所属的营口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锐证实前述帐薄上所记载的往来帐款项为公司资金,与被上诉人李昱峰个人无关。综上,上诉人所提出的前述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公积金账户,因双方均认可另行处理,本案不予论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栾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微信公众号“”